沈宏廷:
本院受理原告程庆迪与被告沈宏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沈宏廷向原告程庆迪支付剩余货款25001.27元;2、判令被告沈宏廷向原告程庆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1.27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14日为271.2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