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秋华:
本院受理原告梅新华与被告周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84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本金98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0%的1.5倍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