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雪兴、俞云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雪兴、俞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393500元设备款项及逾期罚息(截至2026年5月19日已产生罚息387000元,后续以393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3、判决被告二对上述第1、第2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