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舒展:
本院受理原告蔡华姿与被告谢舒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华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本金12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