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速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智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闽0681民初739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