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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5190-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5190-1号

公告编号: 100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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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根达、罗海英、杜成聪、台州市鑫山角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梁友忠与被告杜根达、罗海英、杜成聪、台州市鑫山角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124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2481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按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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