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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2053-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2053-1号

公告编号: 1000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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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建飞: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醉食烩食品商行与被告徐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4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8日为132.69元(自2022年12月10日开始,暂计算至2026年1月31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32.69元,以1140元为基数,按2022年12月份一年期LPR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证据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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