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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4952-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4952-1号

公告编号: 1000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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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青雁:

  原告凯马传奇(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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