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兆平: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林福明鲜肉店与被告曲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3.75元(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4日起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2月13日;7000元*3.0%*1.5÷12*7=183.75元,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准);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