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良、肖宇亭: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良、肖宇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

何志良、肖宇亭: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良、肖宇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