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剑: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醉食烩食品商行与被告程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9日为73.27元(自2025年9月11日开始,暂计算至2026年1月9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32元,以3200元为基数,按照2025年9月份一年期LPR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证据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