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江山: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光悦机电店与被告许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75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756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上浮50%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