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肴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闽0681民初8033号原告漳州聚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肴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0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于2026年10月1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