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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6412-0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6412-01号

公告编号:1000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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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城集团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阳光智博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城集团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阳光智博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5407.4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2.50元(以5407.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3年11月11日暂计至2026年5月6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四、被告二应为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7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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