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舟:
本院受理(2026)闽0681民初5656号原告吴烨明与被告江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各一份。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