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加行:
本院受理原告许华娇与被告黄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300元及逾期利息1973.74元(以10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11日为1973.74元,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准);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