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燕标: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郁与被告丁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5696元及逾期利息(以2256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1.5倍(即4.5%)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