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长: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耀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耀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5276元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9月1日之后,以15276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截至2025年3月4日止暂计2036.27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