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人民币计26829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6829元为基数,从202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3%的1.5倍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由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7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