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铭胜:
本院受理原告郑华明与被告杨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24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以1724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照2023年1月份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7日为1938.4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