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美味美刻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源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美味美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38.6元及利息(利息以14238.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自起诉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