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莲:
本院受理原告詹相发与被告林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相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含利息共计70369.9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欠款人民币52442元作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自2022年9月份开始暂计至2025年11月共38个月,合计利息19927.96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72369.96元,被告于2024年3月1日还2000元,还剩货款本金52442元,剩余利息17927.96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70369.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