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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6077-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6077-1号

公告编号: 1000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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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劼民:

  本院受理原告甘晓春与被告张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8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376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0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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