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合优供贸易有限公司、吴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杜艳食品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光合优供贸易有限公司、吴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615.68元;2.两被告以62210.1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6年1月17日)对应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6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以13405.58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6年3月26日)对应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6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两被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16: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