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禹: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郑学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274元及逾期利息[以2627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即年利率3.7%),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7日16: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