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黄平与被告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张鹏飞向原告黄平偿还货款本金1133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33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5%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鹏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