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泰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百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泰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2706.9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706.9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完毕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15: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