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牧加蔬野供应链有限公司、张劼民: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永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州牧加蔬野供应链有限公司、张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5034元、逾期利息338.27元及违约金4510.2元[利息:以15034元为基数,从2025年11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9日为338.27元;违约金:以15034元为基数,从2025年11月9日起按每日3‰计算,暂计至2026年5月9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货款本金的30%(即4510.2元)为限,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0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