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柏壹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泓义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漳州柏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漳州柏壹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泓义食品经营部货款7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漳州柏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40元,由漳州柏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9月1日生效,漳州柏壹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