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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681民初5282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法院公告

(2026)闽0681民初5282号

公告编号:1000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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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中杰:

  本院受理(2026)闽0681民初5282号原告陈剑栋与被告李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39000元为本金,按照2024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3.8%年)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前述139000元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6年3月20日止为人民币38574.2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暂计人民币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于2026年8月31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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