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宜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则祥与被告漳州宜之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6)闽0681民初5503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康则祥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9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1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023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705.8元;以418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025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630.91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港尾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