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秀嘉、龙海市海澄荣强水产品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和与被告庄秀嘉、龙海市海澄荣强水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闽0681民初578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郑秋和诉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港尾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