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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681民初6348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法院公告

(2026)闽0681民初6348号

公告编号: 1000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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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澜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郜成林:

  本院受理(2026)闽0681民初6348号原告张有火与被告文澜商业管理(漳州)有限公司、蔡志弘、郜成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传票、裁定书(转程序)等材料各一份。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3月10日签订的《装修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退还装修未完成进度款35795.2元;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738.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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