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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燕春与被告南昌多多驿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欧阳燕春与南昌多多驿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南昌多多驿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欧阳燕春合同款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昌多多驿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8月24日生效,南昌多多驿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