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进财、谢志忠: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10322号原告郑丽珍与被告谢进财、谢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谢进财、谢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丽珍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被告谢进财、谢志忠负担。保全申请费 1020 元,由被告谢进财、谢志忠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