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和:
本院受理原告杜阿斌与被告卓圣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闽068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卓圣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阿斌劳务报酬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被告卓圣铨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