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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681民初2856号-新华网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原龙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法院公告

(2026)闽0681民初2856号

公告编号:1000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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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洪平、蔡纬豪、王烈明、福建新起点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洪平、蔡纬豪、王烈明、第三人福建新起点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6)闽0681民初285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原龙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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