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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273-1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6: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273-1号

公告编号:1000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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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仕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剑峰与被告翁仕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支付货款903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94.54元[以903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94.5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法律服务费用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6: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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