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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周茂芳蔬菜店与被告杭州乐善食品有限公司、钟建令、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福州东湖万豪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02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诉讼费、公告费均有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