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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1061-1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0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1061-1号

公告编号: 1000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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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光华、吴武强: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仓山鑫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华、吴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66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为计算标准,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0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丝法务区(福州片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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