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旺:
本院受理原告顾好家(福州仓山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77699.77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