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春水:
本院受理原告张绍伟与被告邹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一、邹春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绍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邹春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绍伟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邹春水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7月14日生效,邹春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