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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104民初3210-1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法院公告

(2026)闽0104民初3210-1号

公告编号:1000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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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锦锋: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良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198.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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