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5月27日电(刘丰)农村散养的土猪肉好吃,却无处合法屠宰售卖;定点屠宰场路途太远,宰回来肉已经不新鲜了。边远地区群众怎样才能吃上新鲜“合格肉”?26日,新修订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可设小型牲畜屠宰点。
“在规范大型牲畜定点屠宰场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的现实需要,不能简单实行‘一刀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专章,针对小型牲畜屠宰点的布点程序、申办程序和条件、供应区域和屠宰量等作出系统完整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置向本地市场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点。县级人民政府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同意设置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严格限定小型牲畜屠宰点的经营边界,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小型牲畜屠宰点证书应当注明供应区域,屠宰的牲畜产品不得在供应区域范围以外销售,屠宰的牲畜量应当与供应区域范围内的牲畜产品消费总量相适应。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产品超出供应区域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牲畜屠宰服务队,为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个人,提供上门屠宰便民服务。
该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