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美珠: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贤培鞋行与被告潘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429元及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以742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