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友匠电器商行,施朝铖: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娟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友匠电器商行,施朝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3778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