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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104民初10961-1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法院公告

(2025)闽0104民初10961-1号

公告编号:10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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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仓山区友匠电器商行,施朝铖: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娟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友匠电器商行,施朝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3778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11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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