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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闽0681民初4137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院公告

(2026)闽0681民初4137号

公告编号: 100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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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融樾科技有限公司、闫雨:

  原告恒瑞森(福建)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融樾科技有限公司、闫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闽0681民初41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五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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