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茂元:
原告漳州可以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茂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闽0681民初14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漳州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