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凯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凯兴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货款人民币10193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