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书:一、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7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对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向东负担;保全申请费1558.3元,由向东负担。
(2025)闽0681民初102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对原告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闽0681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5)闽0681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书中“李雨晴,福建征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补正为“李雨晴,福建征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6月3日生效,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6日


